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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作者: 时间:2019-06-03

十电大发〔2014〕31号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切实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定期召开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二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市委、省市政府的决定决议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3.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

5.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6.针对征求到的各部门、各分院和师生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重点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7.需要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用整风的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领导班子成员应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着想,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纠正意见和整改措施,以实事求是,开诚布公,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开门见山,不护短,不遮掩;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四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召开。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也可以随时召开。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会议日期和议题,提前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要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五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民主生活会前,要将上次民主生活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2.向各分院、各部门和师生群众征求对学校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学校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4.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思想实际,对照学习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写出书面发言材料;

5.征求到的意见的建议,应在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6.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第六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与会人员畅所欲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都要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开展认真负责、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因故缺席的人员要提交书面发言,并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党委书记要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七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后要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1.对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和反映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2.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或会议决议,督促有关分院或部门落实;

3.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要上级组织解决的,由党委书记或有关领导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

4.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的,应追究召集人或主持人的责任;

5.党委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材料。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党委成员的个人发言材料和民主生活会的原始会议记录。

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情况应在学院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十堰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委员会

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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